中評社香港1月3日電/山東省政協委員、全港各區工商聯永遠名譽會長兼香港將軍澳工商聯會長、香港淄博同鄉會創會會長耿國華今天撰文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已經解決了香港今次法律執行分歧問題,但是冀望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發機構未來能夠自覺行使各自職權,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文章内容如下:
眾所周知,2020年7月1日港版國安法在香港實施。這是香港由亂及治的關鍵舉措,也是全國性法律第一次在“一國兩制”的香港實施。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事實證明,國安法的實施為亂局中的香港起到了定海神針的作用。我等大多數香港人都對國家在關鍵時刻的出手,在關鍵時刻履職國家憲制責任感到高興。國安法實施兩年來,為香港的穩定與繁榮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是,隨國安法實施,過程中司法部門產生了分歧。在香港內部分歧得不到解決的時候,特首李家超及時向中央匯報請求全國人大釋法,這是正常的工作程序。全國人大也在得到香港特區政府請求後,及時於日前釋法,這也是非常正常的立法解釋。全國性的法律,由原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表決通過立法解釋,天經地義。
然有人竟節外生枝,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擔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尤其是影響香港根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種想法和說辭,確實是概念不清,責權不明。事實上,本次釋法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問題。釋法是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舉措。
本次釋法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排除了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確保香港國安法可以完整準確實施。
本次釋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本港司法機構亦發稿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塵埃落定,既然全國性法律立法解釋已經解決了香港今次法律執行分歧問題。那筆者的問題來了,香港回歸祖國25年了,馬上就迎來香港回歸祖國26週年。即便是一名自然人,26歲已然是成年人了。成年的香港是否可以反思一下,作為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是否可以以實際行動獨立自主地維護國家安全?是否可以儘快立法通過本地23條國家安全立法?筆者希望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立法會各個黨團,真正行使神聖的立法權,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對國家效忠,儘快通過23條立法?
“一國兩制”是一個很好的政治制度,沒有理由改變它。但涉及國家安全,香港必須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所擔當。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筆者冀望,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發機構能夠自覺行使各自職權,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